一、枪支、军用或警用械具类(含重要零部件),包括:
1. 军用枪、私事用枪:手枪,步枪、冲锋枪、机枪、防暴枪等。
2. 民用枪,气枪、猎枪、活动枪、麻醉注射枪、发令枪等。
3. 其他枪支:样品枪。道具枪等。
4. 军火、警械:警棍、军用或警用匕首,刺刀等。
5. 国度抑制的枪支、械具:钢珠枪、催泪枪、电击枪、电击器、防卫器等。
6. 上述物品的仿成品。
二、爆炸物品类,包括:
1. 弹药:炸弹,手榴弹,照明弹、熄灭弹、烟幕弹,信号弹、催泪弹、毒气弹和子弹(空包弹、战役弹、查验弹、锻练弹)等。
2. 爆破东西: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索、导爆索、非电导爆体系、爆破剂等。
3. 烟火成品:礼花弹、烟花,爆仗等。
4. 上述物品的仿成品。
三、管束刀具:指1983年经国务院允许由公安部颁发实行的《对局部刀具实行管束的暂行规则》中所列出的刀具,包括匕首,三梭刀(包括机器加工用的三棱刮刀)、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高出匕首的单刃刀、双刃刀以及其他相同的单刃、双刃。三棱尖刀等。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俗必要佩带、应用的藏刀、腰刀、靴刀等属于管束刀具,只准在民族自治中央贩卖,应用。
四、易燃,易爆物品,包括:氢气、氧气、丁烷等瓶装紧缩气体、液化气体;黄磷,白磷、硝化纤维(含胶片)、油纸及其成品等自燃物品;金属钾。钠、钾、碳化钙(电石)、镁铝粉等遇水熄灭物品;汽油,火油,柴油、苯、乙醇(酒精)、油漆、稀料、松香油等易燃液体;闪光粉、固体酒精、赛璐珞等易燃固体;过氧化钠、过氧化钾、过氧化铅、过醋酸等种种无机、无机氧化剂。
五、毒害品:包括氰化物,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。
六、蜕化性物品:包括硫酸,盐酸、硝酸,有液蓄电池,氢氧化钠、氢氧化钾等。
七、放射性物品: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。
八、其他危害飞行平安的物品,如大约滋扰飞机上种种仪表正常事故的强磁化物、有猛烈抚慰性气息的物品等。
九、国度执法规矩规则的其他抑制携带,运输的物品。